301条款
301条款指美国《1974年贸易法》授权贸易代表调查外国贸易做法并采取措施的规定,它不是固定税率,清单和税负须以正式公告为准。
301条款通常指美国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及配套规定。它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对被认为损害美国商业的外国法律、政策或做法展开调查,并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提高关税、限制优惠等行动。调查中使用的“不合理、歧视性”等用语,是美国法下的判断标准,不能直接当成某国或某企业已被中立机构确认违法。它不是某一种固定税率,也不是专门针对单一国家或单一商品的永久税目。
调查如何启动
Section titled “调查如何启动”调查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,也可由贸易代表自行启动。随后会征求公众意见、与对方磋商并决定是否采取措施。发布征求意见或立案,并不等于加税已经生效。措施内容和范围以正式公告为准,不能从某一次案件的时间表,推断所有调查都会在相同期限内结束,也不能把每次调查都说成必然提高关税。
和特别301不是一回事
Section titled “和特别301不是一回事”特别301主要是对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年度审议,结果体现在年度报告和观察名单中。列入名单不等于该经济体全部商品立即被加征某一比例关税,更不是对当地企业的侵权判决。历史上还有过针对市场壁垒的加强安排,其程序与一般301调查也不宜混为一谈。看到“301”三个字,不能直接推断收费或准入后果。
货物是否受影响怎么核
Section titled “货物是否受影响怎么核”关心某批货是否要交相关附加税,应核对税则号、原产地、适用清单、产品描述、进口日期以及当时是否存在排除。排除往往有描述范围和有效期,同类商品曾经获排除,不等于所有规格和以后进口都能免。原产地与发货地不同,仅经第三地转运通常不能当然摆脱相关措施。反倾销、反补贴和232国家安全措施是另外的制度,可能同时叠加,但不能统称为301税。具体税率和清单以当时有效公告为准。